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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须有倾斜性福利补偿

2013年06月04日 09:20    浏览次数 4606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昨天表示,推迟退休年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政策,要根据我们国家人口结构变化、就业的状况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要求来综合平衡,以确定什么时候实施这样的政策,要稳慎地对这项政策是否作出调整进行研究。

    此前,延迟退休年龄已经多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而与此相关的国际惯例也频频被引用,比如美国的弹性退休制,提前退休可选择62岁领取退休金的70%,年满67岁可申请正式退休,并领取全额退休金,最迟退休年龄不得超过70岁。而在日本,企业员工是60岁退休,从2013年开始,退休年龄将调整为61岁,此后每隔3年增加1岁,至2025年时,退休年龄将升至65岁。

    延迟退休年龄与预期寿命提高确有关系,但这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今年两会上,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称,中国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5岁,相比过去有了长足的提高。但这也只相当于日本1970年、美国1980年的水平。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现在发达国家延迟退休的做法照搬到中国,尽管阶梯式、渐进式的延长退休年龄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首先,我们长期强调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延迟退休年龄所遇阻力是民众利益与感情落差所致,尤其是一线职工和普通的工薪群体。而且,还有一种看法带有普遍性:一部分官员和知识分子群体才是延迟退休年龄的获益者,他们在职位上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损失,所以他们赞同延迟退休方案。这些基于立场和利益的分歧将成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出台必须面对的考验。

    其次,伴随延迟退休年龄争议的一个重大背景就是事业单位、公务员系统与企业的养老体系之间不统一、不公平。总量上而言,前者的人数、规模都远不如后者,但其享受的退休养老福利待遇却远远超过后者。这种双轨制虽然有历史的合理性,但如果不去解决这其中的不平等,而用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取短补长,使得大众的不公平感增加,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正如《论语》所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公平的养老制度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度。李克强总理的三大施政目标包括促进社会公正。他说,公正是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也是提高人民满意度的一杆秤,政府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既然目前养老体系上差异较大,那么执政者就亟须在养老体系改革上在自己身上动刀,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的信赖。

    其三,毋庸置疑,面对30多年后的人口老龄化高峰,国家管理的公共养老金收支会有较大缺口。但弥补缺口的任务不应该全由老百姓承担。尤其是,我们国家拥有极其庞大的国有资产,其他任何国家都不能比拟,它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此前为发展经济而忽视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形成的短板已经亏欠了一代乃至两代人,我们应该在制度安排上让这些老人正常地安享晚年。

    围绕这一点,公众、官员和学者几年来都在呼吁加大国有资产划拨社保的力度,无论是将国有企业上市股份或募集资金的一部分划拨社保基金,还是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更高比例划拨社保基金,这都是非常现实、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但是,这方面的行动还是偏少,也正因为如此,延迟退休年龄绝非应对养老金亏空的上策。

    所以,在我们看来,即便出于无奈而推行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也必须实现一种公平,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正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任何差别的存在,都要能够有利于境况差的人,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这就意味着,在延迟退休年龄的同时,必须对在这个政策推行后利益受损或者最少受惠的群体进行倾斜性福利补偿,借此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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