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评人员”。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按如下规程处理:
第一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评价成绩。
(一)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含考位、工位等,下同)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三)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自做出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生效后 1 年内不得参加评价。
(一)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优盘、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
(三)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及有关资料带出考场的。
(五)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三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情节轻微的,2 年内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含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司法机关处理等)。
(一)通过虚假承诺、虚假材料和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二)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以及进行传播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
(五)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六)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七)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参评人员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本规程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处理,对其中已颁发证书的,由合肥新安人才网职业培训学校宣布评价成绩无效,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合肥新安人才网职业培训学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