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智能化考试工作守则
第一条 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认定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认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二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第三条 考生只准携带评价机构指定的应考工具。携带的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必须存放在指定的位置。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物品等。
第四条 携带的智能化考试手机须事先充足电源,安装相关考试系统,并进行系统设置与调整,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
第五条 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待监考老师检查;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第六条 开考30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场内考生可以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15分钟,向考生预告时间。
第七条 考生须严格按照监考老师指令操作,任何不按指令操作导致的后果由考生负责。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身份证号,如与不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第八条 在自己核验无误后,进行正式考试并计时。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
第十条 考生答题结束后,举手与监考人员联系,监考员确认提交后,方可离开,如出现异常或零分须登记。
第十一条 智能化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时间一到将对系统进行锁定,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在考试结束前必须提交答题结果。
第十二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第十三条 考生考试时,严禁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第十四条 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出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第十五条 考生调整好自己的位置,中间留出过道,注意脚下电线和网线,试题只可进入一次,保存退出后不可再次进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笔试考生须知
第一条 考生于考前15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考位,并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
第二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第三条 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除在规定位置填涂考试信息和答题外,不得在试卷任何位置做与答题内容无关的标记;不得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题;不得使用涂改液。
第四条 卷面答题用黑(蓝)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五条 考试时只准使用书写笔、橡皮、填涂尺等应考工具。考前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复习资料、自备草稿纸等考试时禁用的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第六条 开考30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场内考生可以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15分钟,向考生预告时间。
第七条 交卷出考场过程,不得与其他考生作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八条 遇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和字迹不清问题,可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到本考位时轻声反映。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题意、作答方法等问题。
第九条 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不得用暗示动作交流答案,不得窥视他人的试卷、草稿纸,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
第十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第十一条 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考场,在不出考点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前往,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第十二条 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考场就医。当场考试不予返回续考,考试成绩按考生作答部分评判。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草稿纸翻放在本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允许后离座出考场。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要求、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机构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复核申请表》。复核内容及原则:(1)核对漏登、漏判、错登、错统分数的情况,不涉及评分标准和评判尺度;(2)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客观题科目考试(计算机读卡阅卷)仅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查分: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或参加考试但反映为缺考的;(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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